(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田亚兵诉被告封昭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亚兵,封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951号原告田亚兵,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西安莲湖信诚诊所医生。委托代理人夏嵩,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莲湖信诚诊所医生。被告封昭,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人,西安莲湖封昭诊所医生。原告田亚兵诉被告封昭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亚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嵩、被告封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亚兵诉称,原告于2010年7月1日与被告封昭签订承包口腔科五年的合同,并交了5万元风险抵押金。原告按五年规划对口腔科进行装修,经共同商议定于合同终止后3个月无医疗事故及差错,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并注明如出现人力不可抗拒或上级政策性的变化如拆迁,房东的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不追究责任。2012年12月底被告不能续签租房合同,原告也就无法正常营业,造成原告损失,介于口腔科病人复诊次数较多,且病程较长,原告在原诊所附近位置临时过渡处理复诊病号,自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未���现任何医疗事故及其他纠纷,2013年4月被告应无条件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5万元风险抵押金;2、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所产生利息9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封昭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房东提前半年告知其不再续租,被告便告知原告,原告开始另寻房屋,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房屋。到11月底被告再次询问原告,原告表示不愿搬迁,被告便另行找人合作。因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未到期,被告要求原告终止合同,原告不同意。后原告自行搬到别处营业,未告知被告,给其造成了损失,故不同意给原告退还风险抵押金。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4日原告田亚兵(乙方)与被告封昭(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自愿独立负责甲方口腔科,为科室质量和安全第一负责人,承担科室全部法定和行政责任,每月付给甲方投资风险回报费1800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约100平米的业务用房;甲方收取乙方经营风险金十万元整(第一年交5万元,第二年交5万元),双方协议终止后,三个月后乙方无医疗事故及其他纠纷,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上级政策性的变化如拆迁、房东的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合同有效期五年,从2010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风险抵押金5万元,并按约定向被告缴纳风险回报费至2012年12月。2012年12月31日因经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房东不再向被告续租房屋,导致合同未再继续履行,2013年5月,被告与他人另行合作经营。另查,原告田亚兵于2003年12月30日获得医师资格证书,2009年2月9日将其执业地点变更至西安莲湖封昭诊所。上述事实,有合作经营协议书、收款收据、及庭审记录在卷可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经营风险金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缴纳风险回报金至2012年12月,因房东不再向被告续租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被告于2013年5月与他人另行租赁经营场所合作经营,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于2013年1月终止。协议终止后,亦未出现医疗事故及其他纠纷,故被告应按协议约定退还其缴纳的5万元经营风险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4月至今的利息,因双方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利息,故对其该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上级政策性的变化如拆迁、房东的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故被告称双方协议并未解除,且因原告另行搬迁导致其损失的辩论意见,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封昭退还原告田亚兵经营风险金5万元;二、驳回原告田亚兵要求被告封昭支付其2013年4月至今利息900元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封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援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