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民一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湘梅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湘梅,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一初字第706号原告李湘梅,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职工。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湘梅与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湘梅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湘梅以证据不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湘梅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湘梅负担。审 判 长 姚祖坤代理审判员 涂显卫人民陪审员 杨 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