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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东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邢东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河北省武安市。因本案,2013年7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邢台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刑诉字(2013)第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进路、郑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邢台市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八楼妇产一科24床,盗窃郝某某价值4300元的三星牌W899手机一部。现已返还受害人。2013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邢台市人民医院,盗窃穆某某红色女式挎包一个,内有现金2000元和身份证、户口本等物,身份证、户口本等已返还受害人。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邢台市人民医院骨科住院部,盗窃田某某挎包一个,内有现金4500元、价值450元的ETON牌手机一部和医疗证、押金条等物。手机已返还受害人。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部16楼,盗窃朱某某价值1350元的金立牌手机一部。现已返还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赃物及藏匿赃物地点照片,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