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刘诚与田鹏科、张克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诚,田鹏科,张克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24号申请执行人刘诚,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汉族,陕西辰济大药房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新维村**栋。被执行人田鹏科,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宝鸡市永丰汽车修理厂职工,住宝鸡市宝鸡市扶风县城关镇县种子站家属院。被执行人张克让,男,生于1960年12月6日,汉族,原系扶风县变压器厂职工,住扶风县城关镇北大路。刘诚与田鹏科、张克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393.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诚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宗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