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冠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冠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钦南刑初字第3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冠君(绰号:“冠军”),男,身份证号码:×××3316,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北区××委××号。住钦州市××××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冠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福全,被告人陈冠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冠君在钦州市景泰酒店后面凤凰路口附近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梁某某、得款人民币100元。之后,公安民警从梁某某处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1.29克),从陈冠君身上缴获尚未出售的疑似毒品净重3.66克。经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可疑毒品物含有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冠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辩认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毒品鉴定结论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陈冠君的供述以及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冠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冠君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和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冠君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冠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25日止)。上述所处罚金,应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廖朝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秋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