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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曾庆弟与被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弟,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769号原告(反诉被告):曾庆弟,男。被告(反诉原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义,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纪尧,任正宁县新世纪商城物业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兴平,甘肃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曾庆弟与被告(反诉原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曾庆弟与被告(反诉原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曾庆弟与被告(反诉原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起诉,该双方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曾庆弟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庆弟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反诉原告正宁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向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