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金商终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吕伟军与徐笑青、徐赐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笑青,吕伟军,徐赐勇,徐赐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笑青。委托代理人:成智慧。委托代理人:李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伟军。委托代理人陈英红。原审被告:徐赐勇。原审被告:徐赐锦。上诉人徐笑青为与被上诉人吕伟军、原告被告徐赐勇、徐赐锦民间借贷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笑青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笑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笑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上诉人徐笑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应 倩审 判 员 金 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