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西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陈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郧西刑初字第0017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4年10月2日生于湖北省郧西县,汉族,大专文化,2011年10月任中共郧西县上津镇党委宣传委员,2012年5月至今兼任郧西县上津镇丁家湾村党支部书记。2013年6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取保候审。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中共上津镇党委宣传委员兼上津镇丁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5笔共计37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并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辨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担任中共上津镇党委宣传委员、上津镇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上津镇丁家湾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5笔共计37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年底,收受丁家湾村村庄环境建设坡屋顶改造工程承包人赵某现金2000元;2、2012年年底,收受丁家湾村村庄环境建设坡屋顶改造工程承包人柯昌才现金10000元;3、2012年年底,收受丁家湾村兴修基地水渠工程承包人黄太金现金5000元;4、2012年年底,收受丁家湾村坡屋顶改造工程波纹瓦供应商徐之成现金10000元;5、2012年年底,收受丁家湾村坡屋顶改造工程砖沙供应商李世成现金10000元。另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在接受检察机关一般性询问时,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4日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赵某、徐某等人证言;2、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款结算单复印件等书证;3、被告人的身份证明;4、视听资料;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可作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检察机关第一次对其进行一般性询问时,便如实交待了其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故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时东审判员 殷荣华审判员 张建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