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东民初字第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戚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阜东民初字第0550号原告戚某,市民。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原告已交)。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