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明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7-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明民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高某,男。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车春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高某于2011年6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和常口角打仗,且被告有外遇,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我没有外遇,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于2011年6月2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外债。双方常因琐事口角,原告认为被告上网与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手机录音和QQ聊天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在卷)可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常因琐事口角,且互相怀疑对方生活作风不检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春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石连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