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4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4238号原告李某,女。被告丁某,男,1969年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6901130015,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山路729弄4号402室,现暂住江苏省玉山镇凯悦花园6幢2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春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