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罗素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假释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20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素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20号罪犯罗素洪,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武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7日作出(2011)武法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认定罗素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罗素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罗素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家庭有特殊困难,没有再犯罪危险,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可以对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素洪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