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曾月云、蔡元娣、张秀琴、张秀玲、张嘉润、张嘉乐与龚礼春、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月云,蔡元娣,张秀琴,张秀玲,张嘉润,张嘉乐,龚礼春,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911号原告:曾月云。原告:蔡元娣。原告:张秀琴。原告:张秀玲。原告:张嘉润。原告:张嘉乐。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汲广珍,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淑芬,女,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礼春。委托代理人:唐柏成,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中原。委托代理人:田国江。该公司车队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耕。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六原告诉称:2008年8月23日13时46分,被告龚礼春驾驶被告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粤BXXX**牵引粤B44**挂从塘厦往黄江龙见田方向行驶至清龙线东莞市黄江镇长龙村路段左转弯时,该车车头与行人张某麟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麟受伤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江大队认定龚礼春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麟不负事故责任。张某麟受伤后被送往东莞某某医院抢救治疗,后转院到广东省某某医院、南某医院、广东某某脑科医院、广东省第某人民医院继续治疗。2012年7月9日,张某麟经抢救无效死亡。期间产生医疗费用、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2109161.35元,因与三被告协商未果,六原告诉向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09161.35元;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月云、蔡元娣、张秀琴、张秀玲、张嘉润、张嘉乐撤回对被告龚礼春、深圳市中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761.5元,由原告曾月云、蔡元娣、张秀琴、张秀玲、张嘉润、张嘉乐负担,余款人民币8284.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曾月云、蔡元娣、张秀琴、张秀玲、张嘉润、张嘉乐。审判员 马 东 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霄(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