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三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唐某,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被告:赖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