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3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3691号原告:唐某,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被告:赖某某,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人。本案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明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智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