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湖州国梁燃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峻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国梁燃料有限公司,南京峻峰碳酸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湖州国梁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洪梁。被告:南京峻峰碳酸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国梁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峻峰碳酸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州国梁燃料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圣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