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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刑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赵维成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维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刑执字第2481号罪犯赵维成,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8日作出(2007)北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维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赵维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2日以(2007)一中刑终字第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3年11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维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一    虹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