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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陈燕与孙超、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陈燕,孙超,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任陈燕,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孙超,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伟,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任陈燕与被告孙超、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陈燕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陈燕负担。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