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任陈燕与孙超、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陈燕,孙超,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任陈燕,女,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孙超,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伟,女,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任陈燕与被告孙超、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陈燕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陈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陈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陈燕负担。审 判 员 陈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