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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跃海与张跃林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海,张跃林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蚌山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张跃海,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回族,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全,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跃林,男,1945年2月27日出生,回族,蚌埠柴油机厂退休职工,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张培红,蚌埠供电局职工。系被告女儿。原告张跃海诉被告张跃林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海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跃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