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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81、9584、9598、9607、9616、9626、9631、9643、9650、9642、9658、9659、9672、9681、9684、9695、9699、9707、9716、9717、9718、9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李俊岭等二十二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俊岭等二十二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581、9584、9598、9607、9616、9626、9631、9643、9650、9642、9658、9659、9672、9681、9684、9695、9699、9707、9716、9717、9718、97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李松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向东,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委托代理人洪思聪,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被告李俊岭等二十二人(详细信息见附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二十二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案件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乐艺裁定书附表:序号被告案号地址1李俊岭9581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高林村镇田村铺村幸福街治业胡同366号2张汉生9584河北省故城县铁锋区文明街103号3杨文云95**内蒙古磴口县巴彦套海农场一分场23号4张欣9607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二路西鹏基工业区612栋四楼5王雨峰9616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青林路客车新区3栋1门302室6周斌9626吉林省梅河口市山城镇东玉井村三组7韩基哲9631吉林省汪清县大兴沟镇庙岭街道一委六组8毛利华9642上海市金山区梅州新村167号103室9鲍建良9643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树道街天恒小区1栋2单元6楼2号10马兵9650黑龙江省东宁县道河镇道河村449号11方建9658上海市金山区海棠新村海安大楼804室12郁坚强9659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毛家角村193号13高义兵9672江苏省姜堰市张甸镇沙梓村十二组37号14徐根浩9681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乐丰村7组禾丰桥13号15陈明宏968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范家边1号501室16冯海峰9695浙江省宁海县大佳河镇滨海村冯家2组89号17徐向上9699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水心街道水心杏组段3幢606室18金象真9707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乌山路10号19裘炯耀9716浙江省嵊州市黄泽镇东直街23弄201室20邢科峰9717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合山村21号21赖小林9718浙江省新昌县巧英乡三坑村里坞坑90号22徐文平9720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陈村村1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