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商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召胜与陈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胜,陈友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城商初字第0143号原告王召胜,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涛。被告陈友青,居民。原告王召胜与被告陈友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召胜的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友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召胜诉称,2007年12月20日、12月27日、2008年4月5日,被告陈友青分三次到原告处购买水泥板,共计拖欠原告货款642元,被告分别出具三份欠条交原告持有。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642元及利��,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友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被告购买原告走廊板14块,拖欠原告货款252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12月27日被告购买原告走廊板20块,拖欠原告货款36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料单一份;2008年4月5日,被告又购买原告1.5米过梁2根,价值3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料单一份。以上共计642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自2008年4月5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欠条、收料单及原告的陈述等在卷为证,上述证据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友青购买原告走廊板、过梁,拖欠货款共计642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收料单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自最后一次��款时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64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友青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召胜货款642元及利息(利息自2008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友青负担(该费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翟海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