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邹雨池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1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雨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611号罪犯邹雨池,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人,侗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2005)临中法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认定邹雨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7月4日、2012年10月12日共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邹雨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邹雨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雨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助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