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刑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宜凤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宜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3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宜凤,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13年8月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释放。2013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宜凤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宜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宜凤在位于本市涧溪镇祝岗村栾郢组的家中多次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员在五、六人至二、三十人不等,赌博期间,杨宜凤提供场地和牌九,并从中抽头渔利,平均每场抽头数十元至上百元不等,四个月共获利8000元左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宜凤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宜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董兰宁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宜凤的供述;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缴款书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宜凤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宜凤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宜凤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宜凤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杨宜凤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宜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杨宜凤犯罪所得赃款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翠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