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永康市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永康市瑞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063号原告: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娜。委托代理人:王笑圭。被告:永康市瑞德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玉竞。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瑞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33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6603元,由原告永康市金海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