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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某某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xx,广东省韶关市xxxx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武xx,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桥陵镇xx村*组,农民。委托代理人曹xx,陕西省蒲城县xxxxx律师。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xxxx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陈xx,该分公司经理。住址:西安市xx区xx路x字x号xx大厦Axxx号。武xx与广东省韶关市xx工程公司陕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蒲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3950元,案件受理费164元,执行费109元。经由蒲城县xxxx开发公司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款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蒲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梁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