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右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魏某某,男,1986年10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漫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