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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执字第6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617-2号申请执行人孟某某,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景县。本院在执行孟某某与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某的妻子胡某某银行存款12272.4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2147.42元,缴纳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尚未执行到位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宪超审判员  车俊保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