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354号原告冯某某,无职业。被告张某某,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