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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襄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XXX与孙海军承揽合同纠纷XXX诉被告孙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孙海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襄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反诉被告)XXX,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理胜,男,汉族,县农委退休干部,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孙海军,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利霞,女,山西理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诉被告孙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孙海军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理胜,被告(反诉原告)孙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利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2012年4月初,我与被告商定由被告给我家窑顶安装彩钢瓦,包工包料,共计11000元。竣工后,被告对我承诺:保证使用寿命在15-20年以上,如果在3-5年内出现漏水、被雪压垮、大风刮坏等现象,将承担全部责任。彩钢瓦使用一年后,在2013年4月9日下午约3点,我正在家睡觉,突然听到轰隆一声巨响将我惊醒,随后我到院里查看,发现我家窑顶彩钢瓦飞到邻居刘保兴家房顶上,彩钢瓦已经变形损坏,将刘保兴家屋脊砸坏十多米,网线被损坏,将坐在轮椅上串门正往外走的残疾人李茂云砸到在地,脸部及身上多处擦伤,轮椅被压坏。我当时看到其他户的彩钢瓦完好无损,我马上电话通知被告到事故现场,被告到现场看后说:“不要怕,都算我。”随后将残疾人李茂云送到医院,经诊断是肋骨骨折,被告支付了检查费和医药费共计1200元。其间我与被告共同为刘保兴家修房脊,我花100元买了一车土,被告派了3个人,与我共同修缮完工。一段时间后,我打电话要求被告尽快了结此事,但被告一拖再拖,经中间人调解,被告只答应给伤者1000元,对我的彩钢瓦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我认为因被告给我安装的彩钢瓦质量不过关导致刮风时损坏,还连带了邻居的房脊、东墙、人身,造成了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后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000元。被告孙海军辩称,原告窑顶所修建的彩钢瓦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所说彩钢瓦的保修期是三至五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我为其安装的彩钢瓦存在技术质量缺陷,原告的损失没有计算依据。反诉原告孙海军诉称,2012年3月份,本诉原告XXX找我为他家窑顶安装彩钢瓦,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5元,共计11000元,保质期为一年,于同年4月1日开工,4月3日便安装完毕交付XXX验收使用,并结算价款。2013年4月9日下午,本诉原告XXX给我打电话说其房顶刮坏,我便赶到现场,无暇顾及事故原因便急忙将李茂云送往县医院救治,前后看病共花费医疗费1113.82元,以及轮椅修理费203元,另又补偿李茂云10**元,全部由我垫付。事故发生当天,我担心彩钢瓦还在他人的屋顶上造成二次伤害,就联系工人连夜将被损坏的彩钢瓦拆除,拆除费用共计1590元,全部由我支付。另外,XXX邻居刘保兴家的屋顶也由我花费3200元修复。我从事彩钢瓦安装工作多年,从未出现过任何事故,我认为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并非彩钢瓦质量问题或安装技术问题,通过了解以及现场勘察,事发当天刮起了一阵风力很强的龙卷风,且彩钢瓦依附的墙体不牢固,抗风能力低,致使彩钢瓦被风掀翻。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我承担,我垫付的费用共7106.82元,要求反诉被告XXX返还并赔偿我因此事造成的误工费及交通费1380元。原告(反诉被告)XXX辩称,反诉原告请求我赔偿7106.82以及误工费、交通费1380元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被告安装的彩钢瓦质量及安装技术不到位,不合格,偷工减料加固不牢所致,一切损失均应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XXX提交证据如下:1、照片4张,内容分别为原告房顶彩钢瓦损坏之后的现状,雨后屋内被阴坏的现状,证明彩钢瓦损坏后给原告家房屋造成的损失;邻居马跃华家房屋安装彩钢瓦的照片,证明马跃华家彩钢瓦加固有锚钉,安装比较牢固;邻居王德华家房屋安装彩钢瓦的照片,对比安装效果,证明如何安装比较合理应由被告孙海军明示并告知。2、证人王德华(同村邻居)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为我和XXX家的房顶彩钢瓦都是孙海军给安装的,当时他保证三至五年不会出现问题,现在XXX家的彩钢瓦被损坏了,主要是孙海军安装质量有问题,省了好多工序,没有焊接好,2013年4月9日刮风时,将XXX家的彩钢瓦整体掀翻,砸坏了刘保兴家屋脊,砸伤了李茂云。3、证人苗玉明(同村邻居)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为我与XXX是邻居,我家的房顶彩钢瓦也是孙海军安装的,现在常出现漏水的现象,XXX安装质量和工序存在很大问题,致使他家房顶彩钢瓦被风掀翻。被告孙海军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中,前两张照片只能反映彩钢瓦损坏的现状,但是证明不了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下边两张照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两个证人证言仅是说明XXX家彩钢瓦损坏的事实,但均无法说明损坏的真正原因,且均证实案发当日刮了一场很大的风。被告(反诉原告)孙海军举证如下:1、2013年5月18日何树芳署名的收据及何树芳当庭证言,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孙海军大黄庄刘保兴房顶维修款大包叁仟贰佰元整”,并有何树芳的签名及手印;证言内容为:因为刘保兴家房顶被砸坏,孙海军让我去大黄庄维修,共修了3天,孙海军给了我3200元。证明被告为原告邻居刘保兴维修被损坏屋顶所支出的费用3200元;2、医药费单据8支,证明被告为李茂云看病共花费医疗费1113.82元;3、金旺车行收据一支,证明被告为李茂云修车花费203元;4、被告与李茂云达成的协议书一份,证明因本次事故孙海军为李茂云垫付了治疗、检查、医药、修车等费用,再另行支付李茂云10**元,此事终结;5、证人李留柱(孙海军姨夫)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为我与原告是一个村的,在2013年4月9日下午3点多,我在王德中家中玩麻将,突然外面刮起一阵很强的旋风,把几个电动车都刮到了,接着XXX家的彩钢瓦被刮起,还带着几个砖头。我认为XXX家房顶彩钢瓦被刮主要是因为当天刮的是旋风。6、证人尹建刚(孙海军表弟)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为我与原告是一个村的,我家房顶的彩钢瓦也是孙海军安装的,我是我们村第一家安的,当时孙海军说保修期为一年,自然灾害除外,我家的彩钢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质量问题。7、证人李乐明(孙海军亲戚)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为我与原告是一个村的,我们村有好几家都是孙海军安装的彩钢瓦,我家也是他安的,当时说保修期为一年,自然灾害除外,我家的彩钢瓦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质量问题。8、证人李雁锦(孙海军堂弟)当庭证言,证明内容同上一致。9、证人杨何国(孙海军同村)当庭证言,证明内容为2013年4月9日下午,孙海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大黄庄村拆房顶,我带着几个人一起去了,当时听人说刮了一场大风把彩钢瓦刮到另一家房顶了,我们一直干到晚上11点才拆完,去了6个人,一个大工是225元。10、证人孙海亮(孙海军哥哥)当庭证言,证明内容同上。11、产品质量证明书,证明出售的彩钢瓦质量合格。原告(反诉被告)XXX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为:对垫付李茂云医疗费予以认可,对给李茂云修车及他们达成的协议,不清楚;其他证人证言均是被告亲戚朋友,证明效力很低,不予认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保修期为一年,几个证人均无法说明原告房顶损坏的原因;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复印件,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本院结合证据认证规则,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1、原告所提证据照片4张,仅能反映事物现状,无法说明彩钢瓦损坏的真正原因;所提两位证人证言欲证明彩钢瓦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安装质量问题,但未提出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仅凭主观判断,无证明效力。2、被告所提证据垫付李茂云医疗费票据,合法有效,原告表示无异,本院予以认可;所提证据协议书有孙海军与李茂云的签字捺印且有见证人签字,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证据效力,该协议书明确表述有孙海军为李茂云垫付了治疗、检查、医药、修车等费用,与被告提供的修车费收据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提供七位证人证言,均是与被告有亲戚或朋友关系,证明效力较低,其证明内容均是说明彩钢瓦损坏是由于刮风所致,仅凭主观判断,无证明效力。陈述保修期一年,双方各执一词,无其他证据证实,无法认定。陈述其垫付维修费用系孤证,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初,原、被告商定由被告孙海军为原告XXX家房顶安装彩钢瓦,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75元,面积为146.7平方米,共计11000元,安装工程于同年4月3日完工并交付原告验收使用,同时结算价款。2013年4月9日下午3时许,一场大风将原告房顶彩钢瓦刮起,将邻居刘保兴屋顶砸坏,李茂云砸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孙海军将刘保兴房顶修复,将李茂云送往医院救治,垫付医疗费1113.82元以及轮椅修理费203元,后原、被告未就房顶修复事宜达成一致协议故诉至我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口头订立承揽合同,由被告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为原告房顶安装彩钢瓦,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合同内容。本案争议为合同的售后问题,原、被告均未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该承揽合同约定的保质期限,但根据本案合同成立的目的,原告安装房顶彩钢瓦是为了美观兼具实用,被告作为承揽人理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按照安装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安装工作,并保证彩钢瓦的功能与寿命。按照惯例,住户安装房顶彩钢瓦是为了长久使用,且能抗风抗雨,如果一场大风就能掀翻说明安装彩钢瓦不具备应有的实用功能。本案原告房顶彩钢瓦被损坏虽是因一场大风所引发,但根本原因是因被告安装不牢所致,被告作为承揽人应对交付的工作成果保证质量,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赔偿安装彩钢瓦工本费及误工费等16000元,未提供计算依据,无法支持,本院考虑原告已使用该彩钢瓦一年且损坏的彩钢瓦亦尚有利用价值,故酌情支持被告赔偿原告7000元。本案经多次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孙海军赔偿原告(反诉被告)XXX房顶彩钢瓦损坏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孙海军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XXX负担112.5元,被告孙海军负担8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海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秀娟人民陪审员  连丽丽人民陪审员  李腊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