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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与江德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江德宝,江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案外��)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负责人江芳宣,男,该会会长。原告江德宝,男。被告江德标,男。本院在审理江德宝与被告江德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德宝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德标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告江德标的银行存款90000元。2013年11月21日案外人对裁定书冻结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其异议申请后,决定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9时30分对本案进行听证审查,并向案外人湖南江氏家族理事会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因案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执行异议处理。审 判 长  史久敏审 判 员  黄渊强代理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记员徐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