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冯双丽、叶亮与叶亮、河南轩成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双丽,叶亮,河南轩成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1851号原告冯双丽。被告叶亮。被告河南轩成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叶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双丽诉被告叶亮、河南轩成想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双丽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双丽负担。审 判 长 李 莉人民陪审员 赵景仲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