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管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军政与被上诉人睢县白庙乡单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政,睢县白庙乡单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管字第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军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睢县白庙乡单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西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燕军,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军政不服睢县人民法院(2013)睢民初字第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军政上诉称,本案因拆迁引起,如睢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会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且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的社会关注和影响力问题,上诉人认为本案已经引起了较大社会关注,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本院提级审理,但上诉人未提供本案已经引起较大社会关注和属于商丘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证据,故上诉人的此项主张不能成立;2、关于睢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会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的问题,只是上诉人主观认识,上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能证明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会受较大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的证据,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不宜继续审理要求提级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住所地系睢县白庙乡单庄村,原审认定睢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上诉人徐军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锋审判员 刘性明审判员 崔召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