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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被告裴洋洋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秦刑财执字第00165号被执行人裴洋洋。根据本院(2013)咸秦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裴洋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被告人裴洋洋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裴洋洋缴纳罚金10000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3)秦刑初字第00319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裴洋洋的罚金刑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