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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向和军与向永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和军,向永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镇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向和军。被执行人向永友。申请执行人向和军与被执行人向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被执行人向永友应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向和军借款130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予清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借款本息1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18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向永友已经履行了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镇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虎审 判 员  王有军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