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盐城成大实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成大实业总公司,盐城市吉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17号申请执行人盐城成大实业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通榆南路经济开发区内。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吉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新区开元路39号。法定代表人郑诚,该公司董事长。盐城成大实业总公司与盐城市吉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1)盐商初字第00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盐城成大实业总公司的申请,本院2013年8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吉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亦未按本院(2013)盐执字第021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盐城市吉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8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丁忠军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