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法执字第00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程xx,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72-1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xx区xx基地家属院***栋***号。被执行人程xx,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蒲城县三合乡xx村*组,农民。第三人郭xx,曾用名郭转丽,女,1965年6月17日生,住址职业同程xx,系程xx之妻。本院在受理张xx申请执行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xx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未能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郭xx系被执行人之妻,有责任共同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xx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xx,郭xx银行存款101500元及利息(借款期间的利息按1%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按人民银行的利息双倍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变卖或拍卖,用拍卖,变卖款抵偿借款等。审判员 孙百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