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霞光乳业有限公司与刘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霞光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成被执行人:刘志坚,1962年11月1日出生,地址松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吉农民初字第1619号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刘志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志坚所有的坐落于农安县前岗乡三合村房屋两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