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魏春杰、魏超志等与河北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春杰;魏超志;河北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345号 原告魏春杰,女,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 原告魏超志,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 被告河北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邢台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住所地:邢台市北外环北侧107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武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魏春杰、魏超志与被告河北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魏春杰、魏超志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春杰、魏超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魏春杰、魏超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春杰、魏超志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郎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