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13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建荣、薛艳利与富平县职业教育中心、胡翔、张丽、曾波、曾照友生命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建荣,薛艳利,富平县职业教育中心,胡翔,张丽,曾波,曾照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135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荣,男,汉族,1965年5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凌霄,男,汉族,1936年12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艳利,女,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系李建荣之妻。委托代理人:高宏霞、陈辉,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富平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富平县富农路*号。法定代表人:程正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刚晓,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翔,男,汉族,1976年6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女,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波,男,汉族,1980年3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照友,男,汉族,1950年12月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建荣、薛艳利因与被申请人富平县职业教育中心、胡翔、张丽、曾波、曾照友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建荣、薛艳利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