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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宇与池玮炜、蒋玉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玮炜,蒋玉安,孙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玮炜。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玉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宇。委托代理人:方依宁。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因与被上诉人孙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池玮炜、蒋玉安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