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孙宇与池玮炜、蒋玉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玮炜,蒋玉安,孙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玮炜。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玉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宇。委托代理人:方依宁。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因与被上诉人孙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池玮炜、蒋玉安于2013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池玮炜、蒋玉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葵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朱 红 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