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马某甲、杜某等与马某乙、马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杜某,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字第1493号原告马某甲。原告杜某。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被告马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杜某与被告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杜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甲、杜某负担。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英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