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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项坚民,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某。委托代理人:庞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