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方某。委托代理人:项坚民,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某。委托代理人:庞越,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某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孝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