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李某甲、吕某某、宫某某、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冯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李某甲,吕某某,宫某某,李某乙,董某某,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