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杨娟与方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方荣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杨娟,1980年9月23日。被告:方荣华。原告杨娟诉被告方荣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荣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0元,由原告杨娟负担。审判员 黄林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