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知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未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何未华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5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显泽。委托代理人:傅坤。被告:何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未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尚伟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马艺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