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洪金龙与被执行人李昌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金龙,李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1296号申请执行人:洪金龙,男,汉族,居民,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李昌芳,女,汉族,居民,住繁昌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昌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肆仟伍佰伍拾元整(¥4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