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桂荣与梁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荣,梁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903号原告:李桂荣,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梁小梅,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碑林区瑞达制冷技术服务部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荣与被告梁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荣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