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保权申请执行吝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权,吝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28号申请执行人李保权,男,1954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吝佳佳,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保权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吝佳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吝佳佳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穷尽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吝佳佳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保权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吝佳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2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利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李万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