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调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李丕国与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丕国,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李丕国。被执行人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振兴路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丕国与被执行人青岛福盈达胶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劳人仲字(2013)第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