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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二初字第00380号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志文,董事长。被告: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烟墩镇刘店白水冲。法定代表人:汪齐寿,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变压器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房产权证(房地权南陵县字第70491432-9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金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天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ZGS11-H-100/10美式箱变压器两台、YB22-M-200/10箱式变压器一台。(保全价值2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爱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