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民初字第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民初字第2873号原告李某某,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某某,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